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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16 20:42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咨询委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进决策咨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省咨询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坚持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四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与决策咨询业务建设、学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等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省咨询委领导班子对省咨询委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根据省咨询委机构性质和人员组成特点,组成人员分别来自不同部门、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其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具体负责。

第六条 在省咨询委开展的决策咨询工作中,省咨询委领导班子要切实做到: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二)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有关重大问题,必须遵循制度规定和程序要求,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实施。

(三)对咨询委员在省咨询委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办公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在省咨询委开展的决策咨询工作中,咨询委员要切实做到: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党纪国法。

(二)在决策咨询工作中,坚持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做有损省咨询委声誉的事,不得利用省咨询委名义谋取私利。

第八条 省咨询委办公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在省咨询委的领导和监督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党组的统一部署开展。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办公室副主任及分管处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反腐倡廉规定,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三)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对办公室副主任及处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处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协助办公室主任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责任制。

(二)指导和督促分管处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抓好落实;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办公室内设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二条 省咨询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省咨询委开展的各项决策咨询工作中,省咨询委及办公室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省咨询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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